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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法律后果 | 微民法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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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莱茵时代 来源:原文地址 时间:2022-03-20 17:47:04  阅读:167   网上投稿

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总则编解释·原文

一、一般规定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笔记

1.主旨

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

2.  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

1)  第1款:动态系统论的规定思路

• 动态系统论:一种立法指导思想,可以避免固定规定的僵化和一般条款的宽泛与不确定。根据动态系统论的指导思想,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在明确具体的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确定相关的决定因素。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在考量各个因素的权重及其相互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以期实现对立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满足,并由此获得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 决定因素: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

2)  第2款: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特定情形

•  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

3)  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

凡符合第2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当存在第2款规定以外情形的,应根据第1款规定的参考因素,结合具体案情认定是否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  案例:

被告将厨房改为厕所后,导致其厕所位于原告厨房之上,引起原告心理不适。此时因不能证明被告有损害原告利益之目的,难以直接适用第2款规定,但其权利行使方式明显不当,法院判决其恢复原状。

3.  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

1)  后果一: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      仅限于滥用行为,不包括合理行使权利行为的部分

2)  后果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    根据侵权责任编认定

b.    “等”避免条文过于繁琐;“等有关规定”表明还可以根据其他编、其他民商事法律规定认定

4.  案例

1)  (2021)京0102民初15627号:

盛德康公司等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刑罚并处以罚金一案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盛德康公司依法向该院缴纳罚金200万元等,进入执行程序,因未发现盛德康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盛德康公司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与石榴籽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盛德康公司对华联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石榴籽公司,规避强制执行,损害国家利益,法院认定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2)  (2021)京03民终16689号:

李松的房屋被纳入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其房屋被中建公司违法拆除,李松起诉至法院只要求中建公司恢复原状。法院认为,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推进有利于顺义区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的改善,即使存在违法拆除的事实,也不宜以恢复原状的方式予以保护。李松坚持只要求恢复原状,法院无法支持。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李松可考虑另行起诉要求侵权人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郭锋 陈龙业 蒋家棣 刘婷,《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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