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签了租赁合同的土地,在村庄大开发进程中,被再次规划准备另择他主出让?
在官方种种难以站得住脚的借口后面,真相是,前者租赁获利小,后者出让收益大。
但先期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的一方自然不肯就范。于是,官方在对待策略中,运用了政治(道义)、法律、诚意三种权力技术。
政治(道义)上,背靠人大这一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体现了地方社会共同体最高权威;
法律上,找出此前租赁行为中的法律程序漏洞。这里就显露出当前民间法治的任重道远——法律与其说是约束双方的制度,不如说是扩张自身利益和削弱对方底气的武器;
诚意上,以补偿的方式,减少对方经济损失。
在另外一个关于合同的故事中,作者也窥知了乡土社会对于契约的态度。
第二个合同故事原因与上者相同:先期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司出价地,现在土地升值了,村民心理上不服,于是暗中向公司搞破坏。而作为村民利益共同体的官方默许了村民的行为。于是受害公司请政府主持公道。
按照契约精神,签订了合同就该维持原价;但作为土地的主人和舆论上的上风,村民的意愿也不得不照顾。于是,合同不用作废,但要进行修改,增加租金。
在这里,“支撑经济合同有效性那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契约的神圣和不可变更,在乡土社会还是入根很浅的,一切契约化的约定都可能随着比较利益的变化而变通,变通的结果则由双方的实力较量所决定。”
(读《小镇喧嚣·周旋于商民之间》2022.4.12.夜)